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7號
- 原告
- 創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君儀
- 被告
-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