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安慶農實商行即李振男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告
小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1,5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0,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