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13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3號
- 原 告
- 安慶農實商行即李振男
- 訴訟代理人
- 胡智皓律師
- 被 告
- 小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1,5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0,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1,53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0,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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