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5號原 告 于汶立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施雅馨律師 闕士超律師 被 告 華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良 被 告 范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8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