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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宋家瑋
  • 法定代理人
    鄭明琴、吳慶輝

  • 原告
    倍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5號原   告 倍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琴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4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880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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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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