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9號原 告 黃漢棻 何鳳英 孫玉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華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君 被 告 葉洋澤 黃清錦 劉憲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 萬元(計算式:207 萬元+252 萬元+176 萬元=63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3,8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