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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9號

原告
黃漢棻
原告
何鳳英
原告
孫玉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告
華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君
被告
葉洋澤

      黃清錦

      劉憲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 萬元(計算式:207萬元+252 萬元+176 萬元=63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3,8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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