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 原告
- 陳虹伶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被告
- 盛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剋扣薪資新臺幣(下同)137,498 元、加班費192,333 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8,000元、職業災害補償費用97,215元、代墊水電營業稅29,132元。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加班費、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347,831 元部分,本應徵收裁判費3,75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就原告請求薪資、加班費用部分裁判費為1,250元(計算式:3,750 元×1/3= 1,250元)。另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及相關稅費等總計126,347 元部分,因不符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徵收裁判費,是以原告上開請求即應徵收裁判費1,330 元。故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580 元(計算式:1,250 元+1,330 元=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2,58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