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告
陳虹伶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告
盛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剋扣薪資新臺幣(下同)137,498 元、加班費192,333 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8,000元、職業災害補償費用97,215元、代墊水電營業稅29,132元。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加班費、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347,831 元部分,本應徵收裁判費3,75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以就原告請求薪資、加班費用部分裁判費為1,250元(計算式:3,750 元×1/3= 1,250元)。另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及相關稅費等總計126,347 元部分,因不符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徵收裁判費,是以原告上開請求即應徵收裁判費1,330 元。故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580 元(計算式:1,250 元+1,330 元=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2,58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