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1號
- 原告
- 林威呈
- 原告
- 王偉強
- 被告
- 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奇全
- 被告
- 群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淑錦
- 被告
- 黃建華
黃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額新臺幣(下同)752,873元(計算式:305,513 元+150,000 元+297,360 元=752,87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2,873 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