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1號原 告 林威呈 原 告 王偉強 被 告 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全 被 告 群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淑錦 被 告 黃建華 黃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額新臺幣(下同)752,873 元(計算式:305,513 元+150,000 元+297,360 元=752,873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2,873 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