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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1號

原告
林威呈
原告
王偉強
被告
康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全
被告
群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淑錦
被告
黃建華

      黃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額新臺幣(下同)752,873元(計算式:305,513 元+150,000 元+297,360 元=752,87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2,873 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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