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9號原 告 碩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被 告 瑞興工程行即黃鐘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如附表所示執行標的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有 原告所檢附之購買系爭動產之訂購單、報價單、統一發票、購入明細為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碧如 ┌──────────────────────────────┐ │附表: │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物品所在地 │ ├──┼────────┼──┼──┼────────────┤ │1 │桌子 │1 │張 │新北市○○區○○路000號 │ ├──┼────────┼──┼──┼────────────┤ │2 │椅子 │8 │張 │同上 │ ├──┼────────┼──┼──┼────────────┤ │3 │咖啡機 │1 │臺 │同上 │ ├──┼────────┼──┼──┼────────────┤ │4 │烤箱 │1 │臺 │同上 │ ├──┼────────┼──┼──┼────────────┤ │5 │電腦螢幕 │2 │臺 │同上 │ ├──┼────────┼──┼──┼────────────┤ │6 │熱水壺 │2 │組 │同上 │ ├──┼────────┼──┼──┼────────────┤ │7 │研磨機 │1 │組 │同上 │ ├──┼────────┼──┼──┼────────────┤ │8 │電視機 │1 │臺 │同上 │ ├──┼────────┼──┼──┼────────────┤ │9 │收音機 │1 │臺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