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張秋蘭、余秀桂
- 原告寶錸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7號原 告 寶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蘭 被 告 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秀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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