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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99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9號

原告
李鳳翱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告
嵩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禮祥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26,539.01元,折合新臺幣6,583,224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9年11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06元計算,計算式:226,539.01×29.06=6,583,2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2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5,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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