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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王廷
  • 法定代理人
    呂元中、蘇克政

  • 原告
    暐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暐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中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   告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4,30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萬4,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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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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