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暐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中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 告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4,30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萬4,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