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暐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元中
- 訴訟代理人
- 葛彥麟律師
- 被告
-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4,30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萬4,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