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其他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信亞人力派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 被 告 杜柏毅 原告因給付其他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6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