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0號原 告 吉順汽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剴鈞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昱誠律師 被 告 楊博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