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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古秋菊

  • 原告
    蔡美燕即宇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聲 請 人 蔡美燕即宇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構成宇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稱為新臺幣(下同)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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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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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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