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聲 請 人 蔡美燕即宇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構成宇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稱為新臺幣(下同)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