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號原 告 車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首志 訴訟代理人 陳伶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冠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49,03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