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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黃啟瑞

  • 原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勇智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26,1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43,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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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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