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0號
- 原告
- 鼎宸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語宸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馬嘉駿
- 被告
-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被告
- 閱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游建財
- 被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 被告
- 范嘉玲
蔡炳忠
謝宛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載明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7,096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萬7,0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