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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9號

給付廣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菲力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耀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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