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菲力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耀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