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2號
- 原告
- 韋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生
- 被告
- 芮庭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 萬2,052 元,應繳裁判費2 萬0,30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9,805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