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號原 告 魏德邁 被 告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3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