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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告
巫冠霖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鈺精工有限公司及銪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零捌佰參拾參元,並提繳退休金參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經核原告之請求均屬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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