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绣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巨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