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5號
- 原告
- 寶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宗保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 被告
- 劉青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33萬元,依原告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0.32 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10,005,600元(計算式:美金330,000 元×匯率30.32 =10,005,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