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寶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保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劉青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33萬元,依原告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0.32 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10,005,600元(計算式:美金330,000 元×匯率30 .32 =10,005,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