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1號抗 告 人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裕 抗 告 人 合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前輝 相 對 人 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相 對 人 艾諾特安心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