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8號
- 原告
- 欣將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隆章
- 被告
- 昱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參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