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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黃乃瑩
  • 法定代理人
    宋隆章、林錦隆

  • 原告
    欣將石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昱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欣將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隆章 被   告 昱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參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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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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