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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唐志銘

  • 原告
    凱立海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凱立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被   告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15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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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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