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凱立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被 告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15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