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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被告
廖哲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下同)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 分之1 )及其上同段第1407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5 樓,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與鄰近聲明第1 項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新臺幣(下同)92,381元,據此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9,700,005 元(計算式:92,381元×105 ㎡=9,700,005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700,005 元(玖佰柒拾萬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玖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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