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聯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千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聯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7號
兼法定代理人張千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聯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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