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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7號

聲請人
聯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張千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聯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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