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0號
- 原告
- 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登金
- 被告
- 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7萬9,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萬7,10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7萬6,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