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6號
- 原告
- 陳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乙暘即立金裝璜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430 元(壹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伍佰元),尚應補繳12,083元(壹萬貳仟零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