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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告
陳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乙暘即立金裝璜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430 元(壹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伍佰元),尚應補繳12,083元(壹萬貳仟零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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