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5號
- 原告
- 衍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龍
- 訴訟代理人
- 謝煒勇律師
- 被告
- 阮厚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㈡被告應將判決書內容要旨登載於蘋果日報北部版4 分之1 版面1 日等語。核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於報紙,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75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700 元(計算式:5,400 元+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