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號
- 原告
- 鄧見合
- 被告
- 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合併計算之。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安裝
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之LED 顯示平面牆騰空。其中,原
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 萬元(以原告陳報
騰空LED 顯示平面牆費用計算),則原告二項標的經合併計算,
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89萬元(計算式:85萬元+4 萬元=89萬元
),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