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號

原告
鄧見合
被告
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合併計算之。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安裝

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之LED 顯示平面牆騰空。其中,原

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 萬元(以原告陳報

騰空LED 顯示平面牆費用計算),則原告二項標的經合併計算,

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89萬元(計算式:85萬元+4 萬元=89萬元

),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