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莊哲誠
- 法定代理人宮崎隆、蔡鴻麟
- 原告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0號原 告 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崎隆 被 告 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 萬9,95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5,5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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