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0號
- 原告
- 德易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芬
- 被告
- 德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瓊月
- 被告
- 邱雲堯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司促字第3868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 萬1,89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7,9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萬7,424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