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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賀順
被告
點潮熱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被告
廖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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