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賀順 被 告 點潮熱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被 告 廖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7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