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許賀順
- 被告
- 點潮熱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柔君
- 被告
- 廖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