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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4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告
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蘭
被告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萬7,80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2萬7,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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