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4號
- 原告
- 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若蘭
- 被告
-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丞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萬7,80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2萬7,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