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號聲 請 人 楊惠芬 相 對 人 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