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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告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邁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志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志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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