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6號
- 原告
- 遠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兆元
- 訴訟代理人
- 梁升銘
- 被告
- 元宸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7,6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