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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告
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麟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被告
宏唯行即劉純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6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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