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麟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被 告 宏唯行即劉純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6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