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7號
- 原告
- 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丁麟
- 訴訟代理人
- 陳舜銘律師
- 被告
- 宏唯行即劉純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6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1 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