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9號原 告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被 告 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萬3,5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