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李瑃䔶、陳建志
- 原告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瑃䔶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被 告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 萬3,2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8,4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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