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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
    李瑃䔶、陳建志

  • 原告
    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6號原   告 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瑃䔶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被   告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 萬3,2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8,4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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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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