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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
黃惠嬌
被告
純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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