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仁偉 原 告 黃于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被 告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蒼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許碧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