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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蕭仁偉、許蒼林

  • 原告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于耿
  • 被告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仁偉 原   告 黃于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被   告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蒼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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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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