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5號
- 原告
- 勝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愛梅
- 訴訟代理人
- 鄒孟昇律師
- 被告
-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分之000 )暨其上同段00000-000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0 樓)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上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價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33 萬0,500元及895 萬9,500 元,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9 萬元(733 萬0,500 元+ 895 萬9,500 元=1,62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5,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