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4號
原   告
力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文
被   告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雯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 萬3,7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037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6,5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