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6號
- 原告
- 宇通光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嵩峯
- 被告
-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5,38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56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6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