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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8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8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對人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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