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晟元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焜樹 人 被 告 詹舒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1,79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