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7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767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亮溪
- 被告
- 晟元大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焜樹
- 被告
- 人
- 被告
- 詹舒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1,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