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1號
- 原告
- 奚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謙謙
- 被告
- 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 萬5,1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8,122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 萬7,622 元。
二、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